桃園市桃園區莊敬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107年 4月11日經行政會議通過
107年 6月27日經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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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桃園區莊敬國民小學為提供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受服務環境,預防性騷擾行為發生,並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採取適當之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法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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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法適用於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遭遇前揭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或性騷擾防治法之性騷擾事件,但應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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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指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
1、指所屬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2、雇主對所屬人員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二)適用性騷擾防治法:除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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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防止性騷擾事件之發生,本校應妥適利用各項性別平等教育研習、訓練、網站公告或辦理相關活動,加強宣導本校同仁性騷擾防治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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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校性騷擾申訴管道如下:
申訴專線電話:03-3020784#710
申訴專用傳真:03-3022953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 sherryyhchang@gmail.com
專責處理人員單位名稱: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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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校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不論是否提出申訴,均將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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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性騷擾事件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以言詞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載明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可取得之相關證據。
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之申訴,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
本校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工作場所性騷擾預防、糾正及補救義務,不因申訴不受理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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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其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第三項所定期限內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本校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辦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前項不予受理之性騷擾事件,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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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校為受理性騷擾申訴及調查案件,委託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等性騷擾防治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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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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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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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應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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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處理、調查與決議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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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性騷擾事件之處理,應避免當事人或證人對質。
(六)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醫療與法律協助。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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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月內完成調查作出懲處之建議,提出書面報告結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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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作成附理由之決議,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得視情節輕重,對行為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申誡、記過、調職、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懲處之建議。
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申誡、記過、調職、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懲處之建議。
該調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校(若為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性騷擾事件,調查決議應併送桃園市政府社會局),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依下列法令得提出之救濟途徑。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申復機制:
1、於調查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20日內向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復。但申復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2、提出申復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二)性騷擾防治法之再申訴機制:於收受調查決議之次日起30日內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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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機關首長如涉及性騷擾事件,則應陳請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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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校對性騷擾事件之決議及處理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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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校不因所屬人員提出本辦法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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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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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本辦法經行政及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